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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警示】

苯甲酸及其钠盐仅允许在特定食品类别中使用,案示案例不得超范围、警梅监督局该案警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州市制品经检验,市场售假涉嫌构成犯罪。管理食用此类不合格腊肉,布治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理制劣肉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梅县区某烧腊加工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案示案例

【案例警示】

涉事加工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检疫、警梅监督局现场查获一批用于生产烤全猪等肉制品的州市制品猪肉冻品原料,

案例三 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的市场售假卤鸡腿和盐焗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及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管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布治意味着其油脂已发生氧化变质,理制劣肉

案例二 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

【案例警示】

过氧化值是衡量食品中‌油脂氧化变质程度‌的重要指标,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的卤鸡腿和盐焗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2025年11月,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添加,可能损害人体健康。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有病原核酸的猪肉原料,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不得添加到肉制品中。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卤鸡腿和盐焗鸡的行为,上述两种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该局依法对上述猪肉冻品原料抽检共4个批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触碰法律红线。确保所售食品合规安全。该公司销售的“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可能产生醛类等有害物质。本案中“腊肉”过氧化值超标,确保肉类原料来源可溯、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罚款的行政处罚。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检验,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检疫合格,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2026年3月,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有2个批次分别检出“猪圆环2型病毒核酸”“副猪嗜血杆菌核酸”呈阳性。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切勿心存侥幸,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县区某烧腊加工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和仓储管理,